吉林省《關于支持通用航空產業發展的若干政策》全文及解讀
2019年08月
政策解讀
近日,《關于支持通用航空產業發展的若干政策》(吉政辦發〔2019〕1號)(以下簡稱《支持政策》)印發,現將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支持政策》出臺的背景
2016年5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于促進通用航空業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6〕38號)。2018年6月13日,省長景俊海在全省通用航空產業座談會上明確要求,由我委牽頭代省政府起草支持通用航空產業發展的政策。2018年8月,國家發改委、國家民航局聯合印發了《關于促進通用機場有序發展的意見》(發改基礎〔2018〕1164號)。國務院辦公廳、國家發改委、國家民航局、省政府都對加快通用航空產業發展提出了具體要求。
二、《支持政策》擬制的過程
根據省政府要求,由省發改委牽頭,會同省直有關部門、民航和軍方有關單位起草了《支持政策》。
起草過程分為三個階段:一是分解任務,調研學習。一方面組織省直有關部門、民航和軍方有關單位,結合各自工作職責研究提出支持通用航空產業發展的支持政策;另一方面,組織赴陜西、北京、黑龍江等省(市)調研考察,學習通用航空產業發展較快省份的推進經驗和做法。二是起草《支持政策》。7月中旬至8月下旬,在研究、梳理省直有關部門、民航和軍方有關單位提出的支持政策的基礎上,借鑒已出臺相關文件和通航產業發展較好省份的經驗,結合我省實際,起草了《支持政策(征求意見稿)》。三是修改完善。8月下旬至9月中旬,征求了37個省直部門、地方政府、民航和軍方單位意見,現已與有關方面達成一致意見,完善了合法性審查意見、政策風險評估、輿情應對方案等相關要件,形成了《支持政策(送審稿)》。12月24日《支持政策(送審稿)》通過省政府2018年第28次常務會議審議。
三、《支持政策》主要內容
《支持政策》共包含40條,涉及飛行審批、空域優化、軍民融合、機場建設、產業發展、市場開發、人才支撐、行業支持、品牌開發等方面內容。
第一條至第四條。圍繞簡化通用航空飛行審批流程,優化我省通用航空低空空域,營造安全管控環境等方面提出了具體支持政策,滿足通用航空企業運營對空域使用的需求,讓通航“飛得起”。
第五條。圍繞完善基礎設施規劃建設、空域協調、軍地通用航空人才共享等方面建立完善軍地協調機制,促進通用航空產業軍民融合發展。
第六條至第七條。圍繞加快通用機場建設,鼓勵既有運輸機場拓展通用航空業務,完善配套設施建設等方面提出了具體支持政策,為通航“落得下”提供基礎設施支撐。
第八條至第十六條。圍繞發展通用航空制造業,加快通航產業園區建設,通航技術研發,以及通航低空旅游、農化作業、航空體育、應急救援、醫療救護、通用航空制造和維修市場開拓等方面提出了具體支持政策,通過完善產業鏈條、培育和開拓通航市場,促進產業“能發展、有后勁”。
第十七條至二十一條。圍繞依托省內普通高校和高職學校培養專業人才、省內外和軍地合作辦學、人才落戶、人才激勵等方面提出了具體支持政策,推進我省通用航空領域人才培養和引進。
第二十二條至第三十九條。圍繞通用機場建設資金補助、短途運輸航線開發、金融財稅、土地利用、規劃銜接、審批程序、公路配套基礎設施建設等方面提出了具體支持政策,形成全省各相關行業共同推進通用航空產業發展良好氛圍。
第四十條。圍繞以空軍航空開放日為依托,軍地聯動,擴大我省通用航空產業發展的宣傳提出了具體支持政策,推動打造吉林省航空品牌常態化活動,吸引戰略伙伴參與我省通航產業發展。
四、《支持政策》發布方式
《支持政策》經省政府同意后,擬以省政府辦公廳文件印發省直各部門、民航和軍方單位、各市(州)和縣(市)政府,并全文向社會公布。
政策全文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通用航空業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6〕38號)和《中國民用航空局關于加快東北地區民航全面發展的實施意見》(民航發〔2017〕71號),加快通用航空產業發展,促進軍民深度融合,推動全省經濟高質量發展,提出如下政策。
一、優化農業航化、護林防火等飛行申報審批流程,遇有突發重大災情、火情酌情減少申請和審批環節,并將飛行計劃上報時間由任務實施前1日16時前調整為當日任務實施2小時前,規劃專用航線,開通調機快捷通道,提高我省農林作業時效。(責任單位:93175部隊、93176部隊按照職能分別負責,省直有關單位、各地政府配合)
二、劃設搶險救援飛行專用空域和綠色通道,科學調配飛行矛盾,保障救援飛機及時趕赴救援現場,根據飛行需求可按臨時空域申請和保障。(責任單位:93175部隊、93176部隊按照職能分別負責,省直有關單位、各地政府配合)
三、建立人工影響天氣作業信息化系統,實現網絡化申報與批復,精細規劃人工增雨、防雹作業空域,優先為跨省人工影響天氣作業提供空域保障。已于任務實施前1日提交飛行申請的,可根據天氣系統和實際情況臨時調整飛行計劃。(責任單位:93175部隊、93176部隊按照職能分別負責,省直有關單位、各地政府配合)
四、在有條件的地區為空中游覽等飛行活動劃設臨時使用空域和航線,確定審批流程,提高空域資源利用率。(責任單位:93175部隊、93176部隊按照職能分別負責,省直有關單位、各地政府配合)
五、完善軍地協調機制和軍地信息共享機制,將通用機場規劃建設、空域協調等列入軍民融合重點議事事項,營造適應航空運輸、通用航空與軍事航空和諧發展的空域環境。推動軍航領域的先進適用技術和人才通過“軍轉民”的方式引入通用航空領域。(責任單位:省軍民融合辦公室負責,省直有關單位、相關地方政府配合)
六、建立公安、體育、市場監管、民航等部門與軍方協同共管的協作機制,加強對人口密集區以及城市周邊低慢小目標特別是無人機的管控,共同查處通航違規飛行,保障通航產業健康、有序、規范發展。(責任單位:省公安廳、省市場監管廳、省體育局、民航吉林監管局、93175部隊、93176部隊按照職能分別負責,省直有關單位、相關地方政府配合)
七、加快通用機場建設,首批布局建設和龍、農安、吉林北大壺、蛟河、長春新區、豐滿、汪清、輝南、龍井、舒蘭、樺甸、長嶺、九臺、磐石、東豐、撫松、公主嶺、梅河口等通用機場,條件成熟后推進實現縣級城市通用航空服務全覆蓋。(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林草局、相關地方政府按照職能分別負責,省直有關單位配合)
八、支持運輸機場開通通用航空業務,鼓勵新建運輸機場規劃建設保障通用航空運營要求的基礎設施,支持既有運輸機場增設或完善跑道、航站樓、空管、航油供應等通用航空飛行服務保障設施。做好通用機場與各類交通運輸方式的有效銜接,鼓勵支線運輸機場非繁忙時段開通通用航空功能,拓展通用航空業務。鼓勵松原機場依托現有通航業務基礎,開拓市場、擴大規模,先行試點示范。(責任單位:省機場集團、相關地方政府按照職能分別負責,省直有關單位配合)
九、支持開發低空旅游線路,鼓勵開發空中游覽、航空體驗、航空運動等航空旅游產品。積極開展通用航空旅游試點,鼓勵重點旅游城市及符合條件的旅游區開辟低空旅游航線。將開展旅游通航產品優秀的通航企業納入全省扶持壯大旅游企業范疇予以支持。(責任單位:省文化和旅游廳負責,省直有關單位、相關地方政府配合)
十、打造通用航空產業重點園區,依托產業基礎和資源優勢,謀劃建設各具特色的通用航空產業園。制定和實施吉林市通用航空產業園、長春新區通用航空產業園發展規劃和三年行動方案,爭取長春市臨空經濟區列入國家級試點,全力打造集通用航空制造業、通用飛行應用、培訓等關聯配套的通用航空全價值產業鏈。(責任單位:相關地方政府負責,省直有關單位配合)
十一、發揮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引導作用,設立植保無人機購置補貼試點,促進植保無人機應用技術發展。在主要農作物產區和重大病蟲害易發區、常發區開展重大病蟲害飛防作業試點和突發蟲害應急防治作業。(責任單位:省農業農村廳負責,省直有關單位、相關地方政府配合)
十二、整合現有各市(州)、縣(市)航空運動組織,成立吉林省航空運動協會。鼓勵各級體育主管部門積極開展形式多樣的航空體育賽事活動,促進其他相關產業發展。(責任單位:省體育局負責,省直有關單位、相關地方政府配合)
十三、謀劃在省級救災物資儲備庫和九個地級市的救災物資儲備庫建設可供運輸直升機起降的停機坪,研究配備專用的災情偵察無人機,航拍實時影像,健全應急預案體系,推廣應急救援通用航空應用。(責任單位:省民政廳、相關地方政府按照職能分別負責,省直有關單位配合)
十四、推進醫療救護通用航空應用,構建航空醫療救援網絡,優化醫療資源的總體配置和利用效率,加快建設開展航空醫療轉運與救治的專業隊伍。研究編制航空醫療轉運與救治相關工作規范和技術指南。(責任單位:省衛生健康委、相關地方政府按照職能分別負責,省直有關單位配合)
十五、支持創建通用航空制造業創新中心,依托我省飛機制造、維修、專用設備、材料等產業優勢,組建省通用航空制造業創新中心,搭建航空裝備研發平臺,確立資源共享機制,加快關鍵核心技術研發,開展工程化、產業化應用。(責任單位: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省直有關單位、相關地方政府配合)
十六、支持通用航空飛機推廣應用,積極吸納和對接國內外通用航空飛機制造優質資源,將固定翼輕型飛機、無人機等產品納入到首臺(套)保險補償機制,通過首臺(套)政策支持手段,推進通用航空飛機的推廣和應用。(責任單位: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省直有關單位、相關地方政府配合)
十七、在普通高校開展3至5個通用航空新工科人才培養試點,強化產學研政軍協同育人,在高職學校建設通用航空高水平專業。(責任單位:省教育廳負責,省直有關單位、相關地方政府配合)
十八、發揮全省高職通用航空專業教育的骨干示范作用,在職業學校設立無人機應用技術等5個左右初中起點通用航空特殊專業五年一貫制試點,年招生200人左右。推動吉林市職教園與通用航空產業園有機融合。(責任單位:省教育廳負責,省直有關單位、相關地方政府配合)
十九、開展地方院校與航空軍工企業、軍隊院校聯合辦學試點。全面提高通用航空人才培養質量,開展通用航空專業現代學徒制試點。推進校企共建通用航空專業教師培訓基地和實習實訓基地。(責任單位:省教育廳負責,省直有關單位、相關地方政府配合)
二十、支持通航產業領域重點人才落戶,符合《吉林省公安機關放寬人才落戶政策助力人才創新創業六條措施》中五類條件的通航產業領域人才,可不受購房、居住時長等條件限制,優先辦理戶口遷移、異地居民身份證、居住證等業務。在戶政大廳和有條件的派出所設立人才服務窗口,為人才辦理戶籍業務提供便捷服務。已經出臺引進優秀、高層次人才扶持辦法的城市,鼓勵將本地通用航空企業引進的高層次人才納入相關補貼范圍。(責任單位:省公安廳、相關地方政府按照職能分別負責,省直有關單位配合)
二十一、將通用航空產業領域緊缺型和創新創業型人才納入我省激發人才活力支持人才創新創業政策體系。(責任單位: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負責,省直有關單位、相關地方政府配合)
二十二、對納入省政府批準的吉林省民航發展五年規劃且市(州)、縣(市)政府安排資本金的通用機場建設項目,省財政按照市(州)、縣(市)政府資本金投入的50%給予資本金支持,最高不超過通用機場建設批復總投資的10%。(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按照職能分別負責,相關地方政府配合)
二十三、將通用航空短途運輸納入航線補貼范圍,對符合條件的通用航空制造業項目,省級重點產業發展專項資金可予以支持。(責任單位: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財政廳、省文化和旅游廳按照職能分別負責,省直有關單位、相關地方政府配合)
二十四、充分發揮我省產業投資引導基金作用,吸引社會資本、產業資本和金融資本融入,研究設立吉林省通用航空產業子基金,用于支持通用航空示范工程、重點通用機場項目建設、通用航空企業運營、短途運輸航線補貼、通用航空制造業發展及通用航空人才培養等,并將新型通用航空制造產業重大共性、關鍵性技術的研發攻關和擁有國內領先自主知識產權的通用航空設備生產列入重點支持范疇。(責任單位: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財政廳、省發展改革委按照職能分別負責,省直有關單位、相關地方政府配合)
二十五、通用航空企業提供的農林病蟲害防治、植物保護等業務免征增值稅,購置并實際使用符合相關規定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該專用設備投資額的10%可從企業當年的應納稅額中抵免,當年不足抵免的,可在以后5個納稅年度結轉抵免;對于通用航空企業購進資產符合條件的,可享受固定資產加速折舊的相關政策。(責任單位:省稅務局負責,省直有關單位、相關地方政府配合)
二十六、引導銀行業金融機構完善信貸準入標準,優化通用航空方面貸款審批流程,進一步調整貸款期限、還款方式,提高中長期貸款比例,緩解航空企業資金壓力。(責任單位: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吉林銀保監局按照職能分別負責,省直有關單位、相關地方政府配合)
二十七、抓好省級擬上市掛牌企業培育工程,優先將通用航空企業納入省級擬上市掛牌企業后備資源庫,在融資服務和上市培育等方面給予支持。(責任單位: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吉林證監局按照職能分別負責,省直有關單位、相關地方政府配合)
二十八、推進符合條件的通用航空企業發行各類債券,擴大企業債、公司債、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私募債等金融產品發行規模。(責任單位:省地方金融監管局、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吉林銀保監局按照職能分別負責,省直有關單位、相關地方政府配合)
二十九、充分發揮省產業投資引導基金的作用,吸引社會資本參與通用航空發展,擴大融資規模,支持新興產業加快發展。(責任單位:省財政廳負責,省直有關單位、相關地方政府配合)
三十、鼓勵保險資金以債權投資計劃、股權投資計劃等方式支持我省通用航空產業基礎設施建設,引導保險機構為新興產業發展提供資金支持。(責任單位: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吉林銀保監局、吉林證監局按照職能分別負責,省直有關單位、相關地方政府配合)
三十一、將通用航空產業項目納入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城市(鎮)建設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等空間性規劃,保障通用機場、通用航空產業園等建設。(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自然資源廳按照職能分別負責,省直有關單位、相關地方政府配合)
三十二、加快推動項目前期工作,對納入省政府批準的吉林省民航發展五年規劃的新建通用機場等非復雜項目,符合法律規定的,直接批復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自然資源廳按照職能分別負責,省直有關單位、相關地方政府配合)
三十三、將通用機場和通用機場外配套基礎設施建設用地納入規劃建設用地,研究對入駐通航產業園的企業給予土地政策支持。(責任單位:省自然資源廳負責,省直有關單位、相關地方政府配合)
三十四、創新快審快報機制,優化通用航空項目用地審批程序,將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和壓覆重要礦產資源證明材料調整到土地征轉用和供地階段進行審查,壓縮審批時限。新建通航產業項目不涉及占用新增建設用地,或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范圍內使用已批準建設用地進行建設的,可不進行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責任單位:省自然資源廳負責,省直有關單位、相關地方政府配合)
三十五、加快通用航空產業項目用地審批,以“互聯網+國土政務”為平臺,服務和保障通用航空產業項目及時落地。對需占用耕地且本地補充耕地確有困難的,通過全省“補充耕地指標交易平臺”給予協調解決。實施服務用地出讓“預公告”制度,縮短供地時限。(責任單位:省自然資源廳負責,省直有關單位、相關地方政府配合)
三十六、完善通用航空公共配套保障設施,建設通用機場和通用航空產業園的市(州)、縣(市)規劃建設通用機場及通用航空產業周邊供電線路、供水和排水管道、通信網路等基礎設施,為通用機場及通用航空產業的發展提供硬件支撐。(責任單位:相關地方政府負責,省直有關單位配合)
三十七、支持公路交通接駁通用航空產業集聚區,統籌考慮公路與通用航空布局,加強通用航空發展區域與外部聯系,方便通用航空產業發展的人員、物流接駁,新建普通公路項目盡量靠近通用機場或通用航空產業園區,并設置連接線聯通。(責任單位:省交通運輸廳、相關地方政府按照職能分別負責,省直有關單位配合)
三十八、支持各級政府規劃建設與通用機場和通用航空產業園連接的公路,以及設置交叉道口。(責任單位:省交通運輸廳、相關地方政府按照職能分別負責,省直有關單位配合)
三十九、鼓勵各地政府開通到通用機場或通用航空產業園的公路客運班線,支持城市公交線路向通用機場或通用航空產業園延伸。(責任單位:省交通運輸廳、相關地方政府按照職能分別負責,省直有關單位配合)
四十、打造常態化品牌活動,依托空軍航空開放日,與空軍航空大學聯合打造航空方面品牌活動。積極舉辦通用航空產業領域的大型會展、論壇、招商、洽談等“請進來”活動,聚焦國內外媒體、企業,吸引戰略投資者,推動通航產業發展。(責任單位:長春市政府、空軍航空大學、省直有關單位按照職能分別負責)
在吉林省通用航空產業發展領導小組指導下,中省直有關單位、相關市(州)、縣(市)政府加快協調推進軍民航空域使用、機場建設和通用航空相關產業發展。積極發揮行業協會、中介組織作用,強化企業自律,有效加強對通用航空活動主體的監管。
來源:吉林省政府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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