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進一步明確余杭區招商引資項目準入條件
和管理要求的通知
(全文)
2019年3月
政策全文: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招商引資和浙商創業創新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
為進一步規范我區招商引資項目管理,提高項目的質量和效益,提升產業層次,強化項目引進統籌力度,提高決策科學性,加快項目落地見效,根據我區《杭州市余杭區產業招商項目準入與評審辦法》(余招商辦〔2017〕1號)、《區政府常務會議聽取重大產業項目推進情況報告制的方案》余招商辦〔2018〕1號、《余杭區關于建立重大產業項目招引三級協調機制的實施意見》(余招商辦〔2018〕3號)、《余杭區“工業標準地”工作實施意見》(余政辦〔2018〕126號)等文件內容之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對相關項目準入、評審、退出等事宜在本通知中再次重申明確。
一、落實項目準入條件
(一)項目產業要求。引進的項目必須符合我區產業發展的主導方向,我區主導產業包括:數字經濟領域產業、高端裝備制造產業、健康產業、時尚產業、旅游休閑產業、文化創意產業、金融服務產業,超出上述產業范圍,但是對余杭區產業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具有重要意義的重大特色項目,或對提升余杭區競爭力、影響力、吸引力和開放度作用明顯的項目,以及產業鏈急需的相關項目。
(二)項目用地標準。項目用地中涉及的投資強度、稅收指標、開竣工時間等應嚴格按照《浙江省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2014)》(浙土資發〔2014〕4號)等文件規定執行。創新型產業項目按照《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規范創新型產業用地管理的實施意見》(杭政辦2014〕2號)等文件規定執行。
具體準入條件應按照《杭州市余杭區產業招商項目準入與評審辦法》(余招商辦〔2017〕1號)執行。
二、落實項目評審程序
(三)項目的評審程序。產業項目由項目投資主體向所在平臺、鎮街提交申請材料,經所在平臺、鎮街初審通過后,報對應的專業招商組責任單位,各專業招商組責任單位在收到全部申請材料后應及時組織召開項目聯席評審會議進行評審。具體評審程序按照《杭州市余杭區產業招商項目準入與評審辦法》(余招商辦〔2017〕1號)執行。
(四)項目的供地管理。工業項目用地供地面積原則上不得超過100畝。凡供地面積100畝以上的項目,由屬地平臺、鎮街邀請相關專家及區發改、經信、國土、住建(規劃)、環保等相關部門進行評審論證,提交區招商引資和浙商創業創新工作領導小組審核批準后實施。具體供地管理按照《余杭區“工業標準地”工作實施意見》(余政辦[2018]126號)執行。
三、落實項目退出機制
(五)落實項目跟蹤機制。各平臺、鎮街要嚴格按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意見確定的項目準入條件和擬投資主體的承諾內容,根據監管協議,加強對項目實施日常監督,根據監督結果決定是否兌現扶持政策和追究違約責任。
(六)落實項目退出機制。對于經過招商引資引進的項目,非用地類項目一定年限內檢查評估均未達到雙方約定目標的、用地類項目在達產期限屆滿前未達到監管協議約定的,屬地平臺、鎮街應當啟動項目退出機制,收回政府提供的相應資源,終止與該項目的合作。
具體項目退出管理按照《關于嚴格落實土地出讓合同違約責任追究的通知》(余政辦[2019]7號)執行。
四、附則
1、本通知所指項目為工業、服務業等產業類實體項目,不包括政府投資的基礎設施和民生項目。
2、本通知所依據和引用的國家產業政策或有關法律法規,以新調整或修訂者為準。
3、本通知旨在對余杭區招商引資項目的準入條件和管理要求進行強調,屬于注意指引性知照,請各有關單位依照相關規定認真執行。
附件:項目準入與評審辦法全文
為進一步推動我區招商引資工作科學合理、健康有序開展,加大科學選資力度,強化招商引資項目協調服務力度,集約項目用地,推進項目落戶進程,為全面完成“十三五”戰略規劃提供堅實保證,經區委、區政府研究決定,由區招商引資和浙商創業創新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區招商引資工作領導小組)部署,建立余杭區招商引資項目準入與評審機制。具體方案如下:
一、準入與評審管理機構,區招商引資工作領導小組作為全區項目準入與評審的主管機構,牽頭負責全區招商引資項目準入與評審相關工作,區招商引資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日常管理工作。四大專業招商組責任單位根據產業分工,牽頭組織評審。其中,創新產業項目和工業(先進裝備制造產業)項目由區經信局牽頭組織評審;現代服務業(金融、經營性地產、旅游休閑)項目由區發改局牽頭組織評審;現代農業項目由區農業局牽頭組織評審。余杭經濟技術開發區、杭州未來科技城、臨平新城、良渚新城、仁和先進制造業基地五大產業平臺原則上自行組織評審(需要提交區招商引資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審定的項目除外)。同時分行業建立項目評審專家庫,由相關領域專家組成,作為第三方機構出具評審意見。四大專業招商組組長單位可根據各自產業類別自行制定評審細則。
二、評審范圍
余杭經濟技術開發區、杭州未來科技城、臨平新城、良渚新城、仁和先進制造業基地五大產業平臺引進的用地規模大、政策需求大、專業性強的工業和現代服務業(商業和住宅開發外的經營性土地出讓項目除外)用地類項目,且經平臺研究后提出需要“一事一議”提交區招商引資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審定的項目;余杭區各鎮街引進的工業、現代服務業和現代農業(商業和住宅開發外的經營性土地出讓項目除外)用地類項目。
三、項目準入的基本要求
(一)優先準入的項目條件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符合準入基本要求的產業投資項目優先準入:
1、投資主體系世界500強或中國500強企業、民營500強、央企、國企、上市企業(含上市募投)、外商投資企業、隱形冠軍、單打冠軍、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浙商回歸的鼓勵類優質項目。
2、擬投資主體投入強度、產出強度和稅收貢獻強度或前三年的平均畝均稅收已經達到或超過準入要求的1、5 倍以上。
3、總投資7億元人民幣(外資項目1億美元)以上,或注冊資本2億元人民幣(外資項目3000萬美元)以上的鼓勵類實體產業項目。
4、對余杭區產業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具有重要意義的重大特色項目或對提升余杭區競爭力、影響力、吸引力和開放度作用明顯的項目,以及產業鏈急需的相關項目。
(二)同意準入的項目條件
1、項目必須符合余杭區產業發展導向、產業發展規劃、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生態環境功能區規劃和其他有關規劃及政策。
2、建設用地使用標準。工業用地按照杭政〔2014〕12號等文件規定執行。其他類型用地使用標準以相關部門出具的用地標準為準。
3、投資強度與產出標準。工業項目按照《浙江省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2014)》(浙土資發〔2014〕4號)等文件規定執行。創新型產業項目按照《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規范創新型產業用地管理的實施意見》(杭政辦2014〕2號)等文件規定執行。新增現代服務業用地項目按照浙發改經貿〔2012〕462號等文件規定執行。新增外資用地項目(商業和住宅開發外的經營性土地出讓項目除外)注冊資本金一般不低于30萬美元/畝,內資項目資本金一般不低于300萬元/畝。項目資本金不低于總投資的40%(上級另有規定的按規定執行)。
4、新引進的投資項目須在余杭區設立獨立核算法人企業,及時完成工商、稅務登記注冊,認繳資本金按合同約定及時足額到位。
(三)不予準入的項目條件
1、投資主體或主要投資者存在閑置土地或嚴重低效利用土地等情況,近三年來存在土地轉讓行為,資信存在問題。
2、余杭區范圍內,項目投資主體涉及環境保護、節能減排、安全生產一票否決的。
3、與項目選址區域的土地、城市、產業等規劃不相符合或與平臺、鎮街產業定位不相符合的。
四、評審流程
(一)一般流程
1、產業項目由項目投資主體向所在平臺、鎮街提交申請材料,經所在平臺、鎮街初審通過后,報對應的專業招商組責任單位,各專業招商組責任單位在收到全部申請材料后及時組織召開項目聯席評審會議進行準入評估。
2、四大專業招商組在評審會后5個工作日內出具書面評審意見,經區招商引資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討論審定后,報送區招商引資工作領導小組相關領導并抄送有關單位。
3、針對各專業招商組首次評審沒有形成明確意見的重大項目,由區招商引資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決定是否再次組織評審。
(二)簡易流程
對于符合優先準入條件的產業項目,經所在平臺、鎮街初審通過后,由所對應的專業招商組出具認定意見。認定無異議則由區招商引資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報送相關領導,進入項目引進“綠色通道”;若有異議則轉入項目準入一般流程。
五、評審內容
(一)項目符合產業導向、產業布局等相關規劃情況;
(二)項目擬選址、用地集約集聚等用地情況;
(三)項目投入產出強度、產出經濟效益等貢獻情況;
(四)項目建設指標、進度開發時序等投資情況;
(五)項目符合環保要求、節能減排、安全生產等相關情況;
(六)項目團隊、運營模式、資信等其它情況。
六、評審結果運用
(一)項目評審實行分類制。根據評審意見確定為優先準入、同意準入、不予準入三類。
1、優先準入的項目,可優先安排新增建設用地指標,列入“九個一”項目庫進行管理。
2、同意準入的項目,可安排新增建設用地指標。如需享受余杭區重大產業政策或“一事一議”的,此意見書作為討論的前提條件。
3、不予準入的項目,不能安排新增建設用地指標。
(二)對用地量較大的產業投資項目,按照“一次規劃、分期供地、分期建設、限期開發” 的原則,可預留規劃用地,根據首期項目實施情況和生產建設進度分期供地。
七、監督管理
(一)各平臺、鎮街要嚴格按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意見確定的項目準入條件和擬投資主體的承諾內容,加強對項目實施日常監督。各職能部門會同有關招商主體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統計監測和監督考核,具體實施按各自職能和余杭區項目推進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建立項目準入退出機制,對取消、超期、違規或因情況變化暫時無法實施的項目,從準入項目庫中予以剔除。
(三)嚴格土地批后監管,受讓人未按照合同約定動工時間進行開發建設構成閑置的,按照《閑置土地處置辦法》 進行處置。
(四)加強項目后續監管。對已經同意準入的項目,原則上不得擅自調整項目內容,確因客觀條件限制需要整體或局部調整的,須經區招商引資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重新出具項目準入意見書,作為有關部門變更行政審批(行政許可)的依據。
(五)各平臺、鎮街對屬地內走簡易流程落地的項目負有監管責任,同時,各專業招商組組長單位加強監督和指導。
八、附則
(一)對余杭區經濟、社會發展具有重大意義的特別優質項目或產業鏈配套急需項目可實行“一事一議”。
(二)已通過準入評估尚未受讓土地的項目,如投資主體需成立新公司進行開發建設,由新投資主體重新出具承諾書。土地使用權二次轉讓后,新投資主體的投資項目需依據本辦法按新增用地項目重新進行準入評估。
(三)本辦法由區招商引資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試行。
(四)項目申請材料
1、項目基本情況表;
2、項目申請報告;
3、投資方證明材料;
4、項目選址資料;
5、需要提供的其它相關材料。
來源:余杭區政府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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