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優化提升營商環境工作考核辦法》全文
2018年8月
為了扎實推進全市優化提升營商環境工作,全面實施優化提升營商環境“十大行動”,特制定本辦法。
一、考核范圍
各縣市區政府,榆林高新區、榆神工業區管委會,市級優化提升營商環境八個辦公室和四個工作組牽頭單位,全市優化提升營商環境工作市級承辦單位。根據任務性質不同,分為縣市區組、市級“八辦四組”牽頭單位組和市級承辦單位組,榆林高新區、榆神工業區納入縣市區組考核。
二、考核依據
全市優化提升營商環境工作電視電話會議精神以及《中共榆林市委 榆林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優化提升營商環境的實施意見》(榆發〔2018〕7號)、《中共榆林市委辦公室 榆林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成立市優化提升營商環境工作八個辦公室和四個工作組的通知》(榆辦字〔2018〕39號)、《榆林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優化提升營商環境十大行動方案的通知》(榆政辦發〔2018〕16號)、《榆林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優化提升營商環境工作三年行動計劃(2018-2020年)及2018年工作要點〉的通知》(榆政辦發〔2018〕32號)等有關文件要求。
三、考核指標
考核實行百分制,考核指標根據考核對象分為縣市區指標體系、市級“八辦四組”指標體系和市級承辦單位指標體系三部分,榆林高新區、榆神工業區按縣市區考核指標執行。
(一)縣市區指標
量化指標:各縣市區在企業開辦、辦理施工許可、用水報裝、獲得電力、用氣報裝、不動產登記、獲得信貸等7個方面,具體辦事環節所涉及部門審批和相關企業服務的實際時間、辦理成本和申請材料件數。
非量化指標:各縣市區在優化企業納稅服務、提升企業跨境貿易和投資便利化、降低企業運行成本3個方面的工作成效;各縣市區、開發區營商環境監測評價結果。
(二)市級“八辦四組”指標
分為個性指標和共性指標兩部分(具體指標任務和分值量化按《榆林市市級單位優化提升營商環境工作年度考核任務》執行)。
個性指標:榆林市優化提升營商環境年度工作要點中明確的各項任務貫徹落實推進情況,根據具體任務量化權重分值。
共性指標:“八辦四組”牽頭單位推進本辦、組工作總體協調、任務分解、調度督查、宣傳推廣、信息報送、考評考核等方面工作成效。
(三)市級承辦單位指標
個性指標:榆林市優化提升營商環境年度工作要點中明確的各項任務貫徹落實推進情況,根據具體任務量化權重分值。
共性指標:本單位承辦任務按月、季度、半年、全年進展情況進行信息報送。
四、考核方式
采用調查統計法對各縣市區、開發區考核計分,根據任務進展情況對市級“八辦四組”牽頭單位和市級承辦單位考核計分。
(一)責任分工
1、縣市區組:7個量化指標,分別由各市級責任部門根據任務分工(見附表9)按照附表1-7要求,每季度進行一次調查統計。
3個非量化指標,分別由各市級責任部門(見附表9)制訂考核評價辦法并督辦落實,每半年考評一次,考核評價結果由責任部門分別于6月5日和12月5日前報送市統計局,同時抄送市營商辦。
縣域營商環境監測評價工作由市統計局負責實施,每半年組織一次。上半年考核評價結果使用市統計局上年度縣域營商環境監測評價調查數據,年度考核評價結果使用市統計局半年縣域營商環境監測評價調查數據,評價結果由市統計局分別于7月25日和1月25日前報送至市營商辦。
2、市級“八辦四組”牽頭單位組:各牽頭單位于每季度第二個月10日前向市優化提升營商環境領導小組辦公室報送一次個性指標任務進展情況,其中第二季度、第四季度要形成半年和年度個性、共性指標任務進展情況總結報告。
3、市級承辦單位組:每月5日前、每季度第二個月7日前向市級“八辦四組”牽頭單位組報送任務進展情況。已辦結的從辦結次月開始不再報送。
(二)方法步驟
1、縣市區組:7個量化指標的調查樣本為每季度第一個月最后一天(調查時點)之前各縣市區新發生的10戶企業或最新完成的10個項目,有審批專網的部門可采取網上隨機抽取的辦法確定調查樣本。調查樣本要有普遍性,各縣市區每年抽取的調查樣本要兼顧到大中小不同企業或項目。調查數據采集以行政記錄和企業業務記錄為主,通過填寫調查表的形式進行。
(1)企業開辦情況。由市工商局從工商或稅務信息系統中抽取調查時點前各縣市區及開發區最新申領發票的10戶內資有限責任公司(特種行業企業除外),安排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組織相關單位(行政服務中心、公安、稅務、相關銀行和有刻章資質的刻章公司)如實填報《開辦企業調查統計表》并進行審核匯總后,每季度第二個月20日前將調查統計表和報告報送至市工商局。
(2)辦理施工許可情況。由各縣市區及開發區住建部門選取調查時點前最新完成施工許可證辦理的10個項目,組織相關單位如實填報《施工許可證辦理調查統計表》并進行審核匯總后,每季度第二個月20日前將調查統計表和報告報送至市建規局。
(3)企業用水報裝情況。由各縣市區及開發區水務部門選取調查時點前最新完成用水報裝的10個企業,組織相關單位如實填報《企業用水報裝調查統計表》并進行審核匯總后,每季度第二個月15日前將調查統計表和報告報送至市水務局。市水務局匯總各縣市區及開發區報表后,于20日前報送至市發改委。
(4)企業獲得電力情況。由各縣市區發改部門選取調查時點前最新完成用電報裝的10個企業,組織相關單位如實填報《企業獲得電力調查統計表》并進行審核匯總后,每季度第二個月20日前將調查統計表和報告報送至市發改委。
(5)企業用氣報裝情況。由各縣市區發改部門選取調查時點前最新完成用氣報裝的10個企業,組織相關單位如實填報《企業用氣報裝調查統計表》并進行審核匯總后,每季度第二個月15日前報市住建局,市住建局匯總后于當月20日前將調查統計表和報告報送至市發改委。
(6)不動產登記情況。由各縣市區不動產登記局從不動產登記基礎信息平臺中抽取調查時點前最新完成不動產登記的10戶內資企業或個體投資人,由縣市區政府(管委會)組織不動產登記局、住建、國土、稅務部門按照各自工作職責,如實填報《企業辦理不動產登記調查統計表》,并進行審核匯總后,每季度第二個月20日前將調查統計表和報告報送至市不動產登記局。
(7)獲得信貸情況。由市金融辦協調榆林銀監分局從各商業銀行信息系統中抽取各縣市區調查時點前完成有抵押物貸款的最新10戶新授信小微內資企業(各商業銀行選取的調查樣本數要均衡),組織有關商業銀行如實填報《企業獲得信貸調查統計表》并進行審核匯總后,每季度第二個月20日前將調查統計表和報告報送至市金融辦。
市發改委、市不動產登記局、市建規局、市工商局、市金融辦收到各縣市區、有關部門報送的統計調查表后,按照不少于50%的標準對調查的企業或項目進行抽查復核。復核采取查閱核對原始資料的辦法進行,由各縣市區安排人員將抽查到的企業或項目審批原始資料報送至市級有關部門逐項進行核查,確保填報的內容準確真實后,匯總形成調查統計表和報告,每季度第二個月最后一個工作日以部門函件形式報送至市統計局。
2018年第二季度調查統計表報送時間:各縣市區和有關單位8月15日前將調查統計表和報告報送至牽頭部門,牽頭部門8月25日前將調查統計表和報告報送至市統計局。
2、市級“八辦四組”牽頭單位組:市優化提升營商環境領導小組辦公室(市發改委)收到市級“八辦四組”牽頭單位報送的進展情況后,按照不少于20%的標準對任務完成情況進行抽查復核。確保填報的內容準確真實后,匯總形成總結報告。
3、市級承辦單位組:市級“八辦四組”牽頭單位收到任務承辦單位報送的進展情況后,按照不少于20%的標準對任務完成情況進行抽查復核。確保填報的內容準確真實后,匯總形成總結報告,報領導小組辦公室。
(三)考核方式
采取季度通報、半年點評和年度考核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1、季度通報。第一季度、第三季度各縣市區7個量化指標調查統計結果,由市統計局在3月10日、9月10日前形成統計分析報告和各縣市區統計匯總表并報送至市優化營商環境辦公室,市級“八辦四組”牽頭單位季度任務進展情況(含各承辦單位具體任務進展情況)以正式文件于3月10日、9月10日前報送至市營商辦,經市優化提升營商環境工作領導小組審定后在一定范圍內通報。
2、半年點評。由市統計局對各縣市區第二季度7個量化指標調查統計結果、上半年3個非量化指標考核評價結果、上年度縣域營商環境監測評價結果進行統計匯總,并按照附表9指標框架給各縣市區及開發區賦分,于7月20日前形成優化提升營商環境各縣市區及開發區半年點評報告并報送至市優化營商環境辦公室,市級“八辦四組”牽頭單位半年總結(含各承辦單位具體任務進展情況)以正式文件與各縣市區開發區同時報送至領導小組辦公室,經市優化提升營商環境工作領導小組審定后,由市發改委匯總形成全市經濟社會發展方面的半年點評材料。
3、年度考核。由市統計局對各縣市區第四季度7個量化指標調查統計結果、下半年3個非量化指標考核評價結果、上半年縣域營商環境監測評價結果進行統計匯總,并按照附表9指標框架給各縣市區及開發區賦分,于12月10日前形成優化提升營商環境各縣市區及開發區年度考核結果并報送至市優化營商環境辦公室,市級“八辦四組”牽頭單位年度總結(含各承辦單位具體任務進展情況)以正式文件于12月10日前報送至領導小組辦公室,經市優化提升營商環境工作領導小組審定后,將考核結果報送至市考核辦,同時在一定范圍內通報。
(四)分值權重及結果運用
1、分值權重。年度考核實行百分制,季度通報得分占20%(第一、第三季度各占10%)、半年點評得分占10%,年終考核得分占70%(考核指標見附表9)。
2、結果運用。營商環境考核在各縣市區年度目標責任考核中占3分(即:全市目標責任考核“優化營商環境工作成效”指標所占分值,具體得分按照本考核結果賦分),市級有關部門的營商環境考核在目標責任考核中不占權重分值,根據任務完成進度扣分,完成任務的不扣分,未完成任務的按照未完成任務占總任務比例扣除相應分值,最多扣3分。由市優化營商環境辦公室、市政府督查室根據各縣市區及開發區、市級有關部門年度考核結果賦予或扣除相應分值,經市優化提升營商環境工作領導小組審定后報送至市考核辦。
3、獎懲措施。季度、半年通報排名后三位的縣市區、開發區和市級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于通報印發后10日內向市政府主要領導書面說明情況。連續兩個季度排名后三位的縣市區、開發區和市級有關部門,由市政府主要領導約談主要負責人。對優化提升營商環境年度考核排名前三位和后三位的縣市區、開發區和市級有關部門,在全市目標責任考核得分基礎上,分別給予0、8、0、5、0、2的加減分。對考核排名前三位的縣市區、開發區和市級有關部門在全市通報表揚,排名后三位的縣市區、開發區和市級有關部門在全市通報批評。
五、有關要求
(一)營商環境考核工作在市優化提升營商環境工作領導小組的領導下,由市優化營商環境領導小組辦公室牽頭,市發改委、市不動產登記局、市建規局、市工商局、市統計局、市商務局、市稅務局、市金融辦按分工負責。各部門要高度重視,精心組織,周密部署,特別是負責7個量化指標和3個非量化指標調查統計的牽頭部門,每一項指標都要固定2至3名業務能力強的工作人員,專門負責統計調查表的填報、抽查復核、統計匯總工作,確保高質量完成每季度的調查統計工作。
(二)在調查統計過程中,各縣市區、有關部門單位要做好調查對象的宣傳解釋工作,取得調查對象的理解和配合,確保調查數據真實可信。要嚴格按照調查方案的要求開展工作,對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及時反饋,不得擅自更改調查方案及操作手冊的有關規定。要嚴格管理調查數據,妥善保存原始調查表,以備核實,不得對外提供或公布調查數據。
(三)為維護考核的權威性和嚴肅性,確保考核結果的客觀公正,參與統計調查和考核結果審核匯總的工作人員要嚴格遵守工作紀律,依法依規開展調查統計工作,對調查統計工作中發現的各類弄虛作假、瞞報漏報等違規行為,將依法依紀嚴肅問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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